如果貨物到了印度港口後買(mai) 家沒有按時的進港提貨,貨物最多可以在海關(guan) 倉(cang) 庫存放30天,若30天後進出口代理商沒有提貨也沒有向海關(guan) 提出延期清關(guan) 申請的話,海關(guan) 有權拍賣貨物;而如果出口商想退運貨物,必須要出具買(mai) 家簽署的無異議證明信等文件原件。
這也就意味著,如果印度買(mai) 家拒收貨物,且不配合出具證明材料,出口企業(ye) 將無法對滯港的貨物進行轉賣、退回等減損處理。出口印度可能遭遇到的最惡劣的結果是——滯港拍賣,貨款兩(liang) 空。由於(yu) 在出現拒收後貨物處理難度極大,部分當地企業(ye) 在貨物到港後以拒收為(wei) 由要求出口企業(ye) 將貨物降價(jia) 折賣,有時為(wei) 了能低價(jia) 格獲取貨物,蓄意延誤提貨時間,造成貨物滯港,隨後在海關(guan) 拍賣中拍回貨物,令出口企業(ye) 遭受損失。
即使,企業(ye) 想委托專(zhuan) 業(ye) 的渠道進行法律上的追索,但是按照印度平均司法係統的處理時限,有時一個(ge) 案件審理的時長可達7-10年,這樣的時間和精力成本也是出口企業(ye) 所無法承受的。這一製度對債(zhai) 務人是極具威懾性的,在以往應對某些印度買(mai) 家拖欠情況的時候這條法律有被用到,但是實際操作層麵也要區分案件不同特點和屬性。
不過,可以給到出口企業(ye) 借鑒的是,一方麵,在買(mai) 家出現款項拖欠時,可搬出該製度作為(wei) 催收貨款的籌碼,另一方麵,當判斷買(mai) 家屬於(yu) 惡意延誤付款時,可及時向當地法院提出申請,防止買(mai) 家轉移資產(cha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