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wei) 了支持企業(ye) 複工複產(chan) ,幫助企業(ye) 利用好申報環節相關(guan) 政策,準確申報,加快通關(guan) 速度,根據《關(guan) 於(yu) 深入推進通關(guan) 作業(ye) 無紙化改革工作有關(guan) 事項的公告》(海關(guan) 總署〔2014〕25號)等有關(guan) 規定,琪邦國際物流對進出口申報所需的單證資料進行了梳理,現將有關(guan) 事項通知如下。
一、進口報關(guan) 貨物
1.加工貿易和保稅貨物的報關(guan)
當企業(ye) 向海關(guan) 申報進口時,屬於(yu) 加工貿易和保稅貨物的報關(guan) 單,如隨附的合同、裝箱清單、貨物清單(貨物清單)等,可不向海關(guan) 提交。
2.非加工貿易和保稅貨物的報關(guan)
當企業(ye) 向海關(guan) 申報進口時,屬於(yu) 非加工貿易及保稅類的報關(guan) 單,裝箱單、載貨清單(艙單)等隨附的單證,可以不向海關(guan) 提交。
注:以上文件在海關(guan) 審核後,如需再次提交。
二、出口報關(guan) 貨物
當企業(ye) 向海關(guan) 申報出口時(包括各種類型的報關(guan) 單),隨附的合同、裝箱清單、載貨清單(艙單)等文件,可不向海關(guan) 提交。
注:以上文件在海關(guan) 審核後,如需再次提交。
三、特種貨物
當企業(ye) 申請出口防疫物資時,根據申報情況的不同,還應按要求提供相應的隨附單證。
1.新型冠狀病毒檢測試劑、符合我國質量標準的醫用防護用品、呼吸機、紅外線體(ti) 溫計等,按照“5號公告”要求提交“醫療器械產(chan) 品注冊(ce) 證書(shu) ”(可通過“國家藥監局”網站查詢)和“出口醫療物資聲明”(書(shu) 麵或電子聲明均可)該醫療器械產(chan) 品的注冊(ce) 證書(shu) 應當是原件或掃描原件。
2.對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醫療器械產(chan) 品注冊(ce) 證書(shu) 以外,但獲得國外標準認證或注冊(ce) 的新型冠狀病毒檢測試劑、醫用口罩、醫用防護服、呼吸機、紅外體(ti) 溫計等,按“12號公告”要求,提交“出口醫療物資聲明”,承諾產(chan) 品符合進口國(地區)的質量標準和安全要求。
3.醫療器械經營企業(ye) 出口“53號公告”中所列新增加的醫療器械,在向海關(guan) 申報時應注明是否為(wei) 醫療器械,按照醫療器械分類管理目錄,建議參照“5號公告”的要求,分別提供醫療器械產(chan) 品注冊(ce) /備案證明和質量安全聲明。醫學器械產(chan) 品注冊(ce) 證書(shu) 或備案證明應為(wei) 原件或掃描件。
4.公司出口非醫用口罩時,應按“12號公告”的要求,提交“出口方和進口方共同聲明”作為(wei) 附件,以證明產(chan) 品符合中國質量標準或國外質量標準,進口方接受所購產(chan) 品的質量標準,不用於(yu) 醫療目的。
特殊說明:
01。以上四種情況中,由海關(guan) 報關(guan) 單上的“境內(nei) 發貨人”負責出具聲明;如果由海關(guan) 報關(guan) 單上的“生產(chan) 銷售單位”委托境內(nei) 發貨人出口,則由生產(chan) 銷售單位出具質量安全承諾聲明和委托書(shu) 。報關(guan) 員的聲明,海關(guan) 不予接受。
02。以上防疫防疫物資以援外物資形式出口的,由商務部管理的援外項目實施企業(ye) ,在申報出口時,應提交由商務部、援外項目實施企業(ye) 部際協調機製領導小組或援外項目協調機構簽發的任務通知書(shu) 。
03。如上述防疫物資以捐贈物資出口,企業(ye) 應在申報出口時提交捐贈有關(guan) 證明。
04。企業(ye) 申報時,應提交由藥監部門出具的進口醫療注冊(ce) 證明和企業(ye) 質量保證承諾書(shu) ,進口後再出口的防疫物資須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