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多數企業(ye) 在辦理貨物報關(guan) 業(ye) 務時,都是能夠嚴(yan) 格遵守海關(guan) 法律法規進行操作的,但是,總有一些企業(ye) 因為(wei) 不按常理“出牌”,導致貨物無法正常報關(guan) ,那該怎麽(me) 辦?我們(men) 一起來看一看以下特殊情況下上海進口清關(guan) 公司是如何處理的。
進口貨物未報關(guan) 超期
一些貨物在抵達碼頭後乘風破浪,然後再卸貨,收貨人應在運輸工具申報入境之日起十四天內(nei) 向上海進口清關(guan) 公司申報。超過規定期限的進口貨物的收貨人,由海關(guan)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guan) 征收進口貨物滯報金辦法》的規定,征收滯報金;超過三個(ge) 月未向海關(guan) 申報的,其進口貨物由海關(guan) 提取依法變賣處理。
上述規定同樣適用下列兩(liang) 種情況
1.保稅貨物、臨(lin) 時進口貨物超過規定期限三個(ge) 月,未向海關(guan) 辦理複運出境或其他海關(guan) 有關(guan) 手續的。
2.轉口、轉運和通運貨物超過規定期限三個(ge) 月,未運輸出境的。
錯誤卸載或溢出的進口貨物
通過進境運輸工具運載進境並因故卸載至海關(guan) 監管區或其他海關(guan) 核準的場所,未列入進口清單、運單向海關(guan) 申報進境的誤卸或溢卸的進境貨物,經海關(guan) 審核後,由海關(guan) 核準的貨物運往海關(guan) 監管區或其他海關(guan) 核準的地方,未列入進口貨物清單、運單向海關(guan) 申報的,誤卸或溢出的進境貨物,經海關(guan) 核準的,自該貨物運出之日起三個(ge) 月內(nei) 向海關(guan) 報關(guan) 。
但是,獲得海關(guan) 申請後,可以延期三個(ge) 月辦理退運出境或進口手續。超出規定期限,未向上海進口清關(guan) 公司辦理退運出境或者申報手續的,海關(guan) 提取依法變賣處理。
取消進口商品
進口商品的收貨人或其所有人聲明放棄的貨物,由海關(guan) 提取依法變賣處理。由國家禁止或限製進口或汙染環境的廢物或貨物,不得聲明放棄。在符合國家規定,並辦理申報進口手續,準予進口的外,由海關(guan) 責令貨物的收貨人或者其所有人、運載該貨物進境的運輸工具負責人退運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