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報關(guan) 時間應以遲報時間為(wei) 準,按規定報滯報金。企業(ye) 進口報關(guan) 符合滯報金減免規定的,可以向海關(guan) 提出減免稅申請,海關(guan) 在審核後視圖視情全部或部分減免滯報金。
進口報關(guan) 申報期限
開征進口報關(guan) 商品滯報金,應按日計征,以運輸工具申報入境之日起第15天為(wei) 起始日期,以海關(guan) 接受申報日期為(wei) 截止日期,起征日期和截止日計入滯報日。郵寄進口貨物的起征日,應以郵政企業(ye) 向海關(guan) 駐郵局辦事機構申報總包之日起的第15天為(wei) 開始日期。
在進境地申報的轉關(guan) 運輸貨物,應以載運進口報關(guan) 貨物的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第15天為(wei) 起征日;在指運地申報的,應當以自貨物運抵指運地之日起第十五日為(wei) 起征日。
郵寄進口報關(guan) 運輸貨物在進境地申報的,應當以自申報入境之日起第15天為(wei) 起征日;在指運地申報的,應以自郵政企業(ye) 向海關(guan) 駐郵局辦理申報手續的,自申報之日起第十五日為(wei) 起征日。
進口報關(guan) 商品收貨人申報後經海關(guan) 依法審核,必須撤銷原電子數據報關(guan) 單重新申報的,經進口報關(guan) 貨物收貨人申請並經海關(guan) 審核同意,以撤銷原報關(guan) 單之日起第十五日為(wei) 起征日。
進口報關(guan) 收貨人在向海關(guan) 發送報關(guan) 單電子數據申報後,未在規定時間內(nei) 或核準的時間內(nei) 提交紙質報關(guan) 單,進口報關(guan) 貨物收貨人再次向海關(guan) 申報,造成滯報的,由海關(guan) 予以撤銷處理,起征日期為(wei) 自運輸工具申報入境日期起第15天。
延遲征收的數額
逾期付款的日征稅金額為(wei) 進口貨物的完稅價(jia) 格的千分之零點五,以人民幣“元”為(wei) 計征單位,不足一元的部分免收。計算滯稅金的公式是:進口報關(guan) 貨物的完稅價(jia) 格×0.5‰×滯報期間,滯報金起征點為(wei) 人民幣50元。
什麽(me) 人申請滯報金減免?
1.政府部門有關(guan) 業(ye) 務管理規定變更,要求收貨人補充辦理相關(guan) 手續或政府主管部門推遲發放許可證件,造成進口報關(guan) 貨物滯報的。
2.由於(yu) 不可抗力造成收貨人不能在規定時間內(nei) 申報,造成遲報。
3.由於(yu) 海關(guan) 和有關(guan) 司法、執法部門工作原因導致收貨人不能在規定時間內(nei) 申報而造成滯報的。
4.其它特殊情況經海關(guan) 批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