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中國外貿進出口總額達到3251億(yi) 美元。超過1400家有資格從(cong) 事海運業(ye) 務的國際貨運代理已經獲得對外貿易和經濟合作部的批準。絕大多數進出口貨物主要通過海運。此外,貨運代理在貨運代理業(ye) 務收入中所占的比例最大。然而,目前中國缺乏健全的海運貨運代理業(ye) 務法律標準,迫切需要對海運貨運代理的地位、權利、義(yi) 務和法律責任製定明確的法規。貨運代理企業(ye) 、托運人和承運人之間的關(guan) 係。
海運貨運代理合同是發貨人、貨運代理企業(ye) 和承運人之間的一種代理關(guan) 係。最常見的是發貨人、貨運代理企業(ye) 和承運人之間的關(guan) 係,這通常由委托運輸協議或合同決(jue) 定。貨運代理企業(ye) 與(yu) 承運人之間的關(guan) 係通常由租船合同、預訂合同或協議決(jue) 定。中國是一個(ge) 大陸法係國家。民法體(ti) 係根據代理人是否以自己的名義(yi) 與(yu) 第三人進行商業(ye) 活動,將代理分為(wei) 直接代理和間接代理。直接代理是指貨運代理企業(ye) 以托運人的名義(yi) 與(yu) 承運人簽訂海運合同。
通常,在整個(ge) 集裝箱和零部件運輸業(ye) 務中,貨運代理和托運人表現出直接的代理關(guan) 係。承運人直接簽發提單,貨主作為(wei) 托運人。如果在運輸過程中發生任何爭(zheng) 議,承運人和發貨人可以直接起訴對方。間接代理是指貨運代理人和托運人之間以自己的名義(yi) 為(wei) 托運人謀利益的間接代理關(guan) 係,通常是在集裝箱合並和國際多式聯運中。
貨運代理以無船承運人的名義(yi) 向托運人簽發貨運代理提單,或者以多式聯運經營人的名義(yi) 簽發多式聯運提單。然後,實際承運人或二次通過承運人向貨運代理的托運人簽發海運提單或二次通過提單。如果在運輸過程中發生爭(zheng) 議,上訴權利隻能在托運人和貨運代理人之間以及貨運代理人和實際承運人或二次通過承運人之間行使。托運人和實際承運人或二次通過承運人之間不能進行直接訴訟。
貨代企業(ye) 的主體(ti) 資格
目前,我國非法貨運代理的數量(包括大量外國或海外企業(ye) 在中國的代理機構)遠遠超過了合法貨運代理的數量。這些非法貨運代理利用了低成本、信息網絡和靈活操作方法的優(you) 勢,占據了我國進口報關(guan) 代理市場份額的至少三分之一以上。然而,一旦出現問題,很難解決(jue) ,要麽(me) 拖延推諉,要麽(me) 走開,嚴(yan) 重擾亂(luan) 貨運代理市場秩序,侵犯貨主或承運人的合法權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貨運代理管理條例》,海運貨運代理企業(ye) 除滿足一定條件外,還必須持有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頒發的國際貨運代理批準證書(shu) 。否則,企業(ye) 不具備經營海上貨運代理業(ye) 務的資格,不能從(cong) 事海上貨運代理業(ye) 務。
貨代企業(ye) 雙方代理的問題
由於(yu) 曆史原因、部門利益驅動和立法滯後,我國海運貨運代理企業(ye) 中仍有相當多的企業(ye) 具有承運人和貨運代理人的雙重身份。這不僅(jin) 不利於(yu) 建立公平競爭(zheng) 的市場秩序,也違反了法律規定。《經濟合同法》規定,以委托人名義(yi) 與(yu) 其代表的其他人簽訂的合同是無效的經濟合同,貨運代理人代表船舶和貨物是無效的。我們(men) 應該堅持貨運代理業(ye) 獨立發展的原則,實行貨運代理和貨運代理的獨立經營,對貨運代理和化學運輸代理實行分開管理。
法律責任
涉及海運貨運合同糾紛的法律責任,包括賠償(chang) 責任和責任限製,是化學貨運企業(ye) 最常見的問題。在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直接代理糾紛中,根據經濟合同法或民法的一般原則,貨物運輸企業(ye) 通常對托運人負有責任。然而,在海上貨運合同間接代理糾紛中,貨運代理人作為(wei) 無船承運人或多式聯運經營人,有權提出違約或侵權責任抗辯和責任限製。
在海運貨運代理合同的直接代理糾紛中,貨運代理企業(ye) 解決(jue) 代理人和收貨人之間糾紛的時效為(wei) 兩(liang) 年。在間接代理海事貸款合同糾紛中,根據海事法和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8月5日的批準,代理解決(jue) 無船承運人或多式聯運經營人與(yu) 托運人、實際承運人或次級承運人之間糾紛的時效期限為(wei) 一年,如果訴訟撤回、仲裁撤回或訴訟被駁回,時效期限不得中斷。
以上列舉(ju) 的問題經常在海運貨物運輸合同糾紛中單獨或合並出現。貨運代理企業(ye) 在海上貨運代理實踐中應該對這些問題有更清楚的認識,這有利於(yu) 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