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進口報關(guan) 的海關(guan) 檢查程序:
進口報關(guan) 檢驗工作,在我國,主要有四個(ge) 環節:接受報驗,抽樣檢驗,簽發檢驗證書(shu) 。
接受報驗:報驗是指外貿關(guan) 係人向商檢機構報請檢驗。申報時須填寫(xie) 《申報書(shu) 》,並填寫(xie) 《申報書(shu) 》中有關(guan) 檢驗、鑒定等工作的內(nei) 容和要求,同時提交對外簽訂的買(mai) 賣合同、成交小樣等必要材料。
二是抽樣:商檢機構接受報驗後,應及時派人到貨運站現場查驗、鑒定。取樣時,應按規定的方法和比例,從(cong) 貨物的不同部位,抽取一定數量的代表整批貨物品質的樣品(樣本)進行檢驗。
檢驗:商檢機構受理申請後,認真研究申報的檢驗項目,確定檢驗內(nei) 容,仔細審查合同(信用證)中關(guan) 於(yu) 質量、規格、包裝的規定,弄清檢驗依據,確定檢驗標準、方法,然後抽樣檢驗,儀(yi) 器分析檢驗,物理檢驗,感官檢驗,微生物檢驗等等。
簽發證明書(shu) :進口商品檢驗合格後,分別簽發《檢驗情況通知單》或《檢驗證明書(shu) 》,用於(yu) 對外結算或索賠。收貨人和用貨人自行驗收的進口貨物,如發現問題,可用於(yu) 對外索賠。收貨人和用貨人對驗收結果有異議的,應在索賠有效期內(nei) 向商檢機構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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