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報關(guan) 公司過境是指允許海關(guan) 根據相關(guan) 法律法規,從(cong) 關(guan) 稅區內(nei) 的一個(ge) 海關(guan) 地點到另一個(ge) 海關(guan) 地點辦理進出口海關(guan) 手續,以加快港口進出口貨物的運輸,並便利發貨人和發貨人辦理海關(guan) 手續的行為(wei) 。移交給海關(guan) 的貨物的通關(guan) 程序如下:
一、進口過境貨物
(1)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或其代理人應在運輸工具入境申報之日起14天內(nei) 向入境地海關(guan) 申報轉運。
(2)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或代理人申報轉船貨物時,應填寫(xie)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guan) 轉船貨物報關(guan) 單》(以下簡稱報關(guan) 單),並提交數據輸入中心進入海關(guan) 計算機申報自動化係統,打印成正式報關(guan) 單一式三份。
(3)進口貨物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如實向海關(guan) 申報,並提交報關(guan) 單、裝運地海關(guan) 出具的轉船進口貨物聯係單,以及相關(guan) 的批準文件、運輸和商業(ye) 文件(如提單或者運單、發票、裝箱單等的商品。
(4)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或者代理人申請進口許可證申請的過境貨物時,收貨人或者代理人應當提前向目的地海關(guan) 提交進口許可證,經審查後,目的地海關(guan) 應當出具進口過境貨物聯係單,並在入境地海關(guan) 蓋章。
(5)進口貨物收貨人或者代理人提交的有關(guan) 文件收到後,入境地海關(guan) 應當查驗。批準後,相關(guan) 文件應當密封並交給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或其進出口代理人。
(6)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負責按照海關(guan) 指定的路線,在規定的期限內(nei) 將進口貨物運輸到目的地海關(guan) ,並將目的地海關(guan) 出具的海關(guan) 印章提交目的地海關(guan) ,並自貨物運輸到目的地海關(guan) 之日起14日內(nei) ,向目的地海關(guan) 辦理報關(guan) 納稅手續。
(7)是指裝運地海關(guan) 在辦理移交海關(guan) 的貨物進口手續後,按規定將收據退回進口地海關(guan) ,以示對移交海關(guan) 的貨物的監管結束。
(8)通過海關(guan) 運輸的貨物裝載入境車輛進出香港和澳門,車輛司機應向入境地海關(guan) 提交一式三份清單,並附有相關(guan) 貨運和商業(ye) 文件。經審查,入境地海關(guan) 應當製作海關(guan) 印章,交給入境地海關(guan) ,由申請人接管。出境地海關(guan) 負責辦理車輛和貨物的監管手續。
(9)保稅倉(cang) 庫之間的貨物轉移程序,除了正常的貨物進出保稅倉(cang) 庫程序外,還應符合上述(1) - (7)的程序。然而,在填寫(xie) 報關(guan) 單時,貨物將存放到的保稅倉(cang) 庫的名稱應填寫(xie) 在標明裝運地點的欄中。
二、進口報關(guan) 代理出口轉關(guan) 運輸貨物
(1)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或其代理人應向出發地海關(guan) 申報過境貨物的出口。
(2)出口貨物發貨人或其代理人應填寫(xie)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過境貨物報關(guan) 單》(以下簡稱《過境報關(guan) 單》)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貨物報關(guan) 單》(以下簡稱《出口報關(guan) 單》),將裝運地點的數據輸入海關(guan) 計算機報關(guan) 自動化係統,並打印正式過境報關(guan) 單和出口貨物報關(guan) 單一式三份。
(3)出口貨物發貨人或其進出口代理人應填寫(xie)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過境貨物報關(guan) 單》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貨物報關(guan) 單》,將裝貨地點的數據輸入海關(guan) 計算機化報關(guan) 自動化係統,並打印正式報關(guan) 單和出口貨物報關(guan) 單一式三份。
(4)啟運地海關(guan) 在辦理出口貨物報關(guan) 納稅手續後,簽發出口過境貨物聯係單,並將上述相關(guan) 文件加蓋海關(guan) 印章,提交申請人移交地海關(guan) 。
(5)出口地海關(guan) 應在貨物出口後按規定將收據退回出口地海關(guan) ,以顯示對移交給海關(guan) 的貨物的監管結束。
港澳台出境車輛裝載的出口轉運貨物,車輛駕駛人應當向啟運地海關(guan) 提交出口貨物報關(guan) 單或者貨物清單一式三份,以及相關(guan) 的貨運和商務文件。經審查,啟運地海關(guan) 應當製作海關(guan) 印章,並移交給申請人退運地海關(guan) ,啟運地海關(guan) 應當負責辦理車輛及其所載貨物的監管手續。